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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八九0一一三七二號
令函日期: | 8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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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八)智著字第八九0一一三七二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太穎(89)律字第一一一五000一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是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著作權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係指曾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或有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兩款(參照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至於外國人著作因不合本法第四條規定而不得依法享有著作權者,與上開「著作」並不相同,其間並無類推適用之問題。 三、又目前我國正致力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俟加入後須即履行該組織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參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一百零六條之三),對所有WTO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回溯予以著作權保護,國人對於該等即將回溯保護之外國人著作之利用宜預為因應,併予說明。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諸如行為人有無故意之主觀條件,及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之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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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200 | 著作權法第42條 |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
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 發布日期 : 89-11-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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