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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智著字第八九00四二八五號
令函日期: | 8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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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九)智著字第八九00四二八五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函。 二、按「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分別為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二項、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所明定,先予敘明。 三、來函稱甲公司擬請乙公司完成一多媒體簡報,並擬約定以乙公司為著作人,其著作權讓與甲公司,乙公司並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則所詢問題分述如后: (一)關於問題一「爾後該多媒體簡報系統如部份內容需更新,可否逕請丙公司修改?是否需乙公司同意?法源依據何在?」一節:本案情形受聘人(乙公司)為法人,如欲成為著作人者,即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由該法人(乙公司)與其職員對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約定以受聘人(乙公司)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出資人(甲公司)再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讓該多媒體簡報之著作財產權,又受聘人(乙公司)已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是出資人(甲公司)自得於承諾約定範圍內逕請第三人對該多媒體簡報修改,至雙方當事人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涵義如何,應依雙方約定之具體內容認定之。 (二)關於問題二「該多媒體簡報可否直接約定以本公司(甲)為著作人,同時擁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法源依據何在?」一節:本案受聘人(乙公司)既必須先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與其受雇人約定而成為著作人,出資人(甲公司)即無從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約定而成為著作人。 四、末按著作權係私權,對於著作人認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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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89-05-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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