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八九)智著字第八九00五九八三號

令函日期: 89-07-07
令函案號: (八九)智著字第八九00五九八三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 台端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如欲利用他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利用人如未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即逕行利用該等著作,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又按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合理使用,得主張之主體僅限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尚不包括個人在內,至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合理使用亦僅限於「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其供他人或家
族中其他家庭使用之情形,尚非屬供行為人個人或家庭使用。
三、又是否合於前述合理使用之情形,應依各該法條定之,尚非本局所得核准之事項,按本局雖為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惟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參考本法第三十七條),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利法律關係,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約定。
四、另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若未利用表達部分,僅係依事實或公共所有或不受著作權保護之資料另行創作,尚不致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如為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於自己著作中,尚得依本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惟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明示其出處

五、未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調查認定,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89-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