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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八九00九八六一號
令函日期: | 8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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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八)智著字第八九00九八六一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菲律賓、泰國是否與我國有著作權條約及協議保護之法令,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月二日(89)高市錄會芳字第一一二號函。 二、按受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除本國人之著作外,尚包括本法第四條所定外國人著作,故利用外國人之著作,如該著作符合本法第四條之規定,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之規定情形外,自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先予敘明。 三、復按我國與菲律賓國、泰國目前並未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另經透過外交部駐外單位查證結果,目前菲律賓國人之著作如符合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或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得受本法之保護;至泰國人之著作僅得在合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時,才可受本法保護。 四、有關外國人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本局所編製並刊載於網頁之「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之說明及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一四五八一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送上揭說明釋函各一份,請 參考。 五、另本局【著作權法規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moea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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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9-10-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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