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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智著字第八九0一二四五三號
令函日期: | 9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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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九0)智著字第八九0一二四五三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台端詢問著作權疑義,詳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函。 二、按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 三、至於 台端所稱「將來依據本著作,在各地創設之『海水發電廠』是否同受『著作財產權』之保護?」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即著作權法上之構想與表達區分原則,乃指著作權不保護構想,而僅保護構想之表達。按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在保護著作人之精神創作,但亦重視文化之進步,為達此目的,著作權法固保障作者原始之表達,但更鼓勵他人自由利用著作中所傳達之構想及觀念。故著作權法保障著作內容,但並不及於其概念之運用,將來若依據 台端「海水發電的新秘笈」一書,在各地創設「海水發電廠」,並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四、有關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是否保護臺灣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因著作權法制係採屬地主義,能否主張著作權或有無著作權之侵害,應依主張保護所在地之法律定之。而大陸地區業於八十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著作權法,對於海峽兩岸人民之著作權係採同等地位之保護,即言之,與現行我著作權法同採創作保護制度,合先敘明。至於有關大陸地區侵害臺灣地區人民著作權,臺灣地區人民之救濟途徑如后: (一)民事上救濟途徑:依大陸地區著作權法規定,關於著作權侵害糾紛,民事上可以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尋求救濟。 (二)行政上救濟途徑:依大陸地區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之侵害可向該管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中央為國家版權局、地方為各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請求查處。 (三)刑事上救濟途徑:目前可依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大陸地區刑法規定,對以營利為目的且情節重大之侵害著作權行為者,循訴訟途徑課以處罰。 五、又目前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之國家,計有美國、英國、瑞士;另經我駐外單位查證,我旅西僑民及旅韓僑民之著作亦得獲得西班牙及韓國之保護。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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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90-0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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