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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智著字第89010039號

令函日期: 89-11-03
令函案號: (89)智著字第89010039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 貴基金廣電資料館將歷年金鐘獎和金視獎作品在館內提供讀者播放觀摩,是否合於著作權法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基金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廣電基字第二六一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來函亦說明主辦單位於獎勵要點中規定:「得獎作品均應經著作權人同意後,拷貝一份存本基金廣播電視資料館供國內、外從業人員觀摩之用。」如得獎作品均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始重製一份存 貴基金廣播電視資料館供國內、外從業人員觀摩之用, 貴基金自得在約定範圍內利用之。
三、復按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前述得獎作品並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貴基金廣電資料館可否將該作品典藏及供放映觀摩,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本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九)智著字第八九六○○七五五號函已就相關問題解釋在案,檢送該函影本一份,請 參考。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是有關授權事宜,應由權利人或其授權之人與利用人自行洽商約定,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89-11-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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