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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智著字第900002292號
令函日期: | 9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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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九0)智著字第900002292號 |
令函要旨: | 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得依我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八)陸港字第八八一七一三七號及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十)陸港字第九00三四二八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前揭(八十八)陸港字第八八一七一三七號函所詢,澳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移交中共接管後,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在臺可否享有著作權之保護及保護內容為何之疑義,經 貴會多次協助查詢,確定澳門特區政府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按有關法律給予臺灣地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在澳門享有著作權保護,是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得依我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
- 發布日期 : 90-03-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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