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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智著字第八九0一一五三0號
令函日期: | 8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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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九)智著字第八九0一一五三0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詢台灣早期所流行之國語老歌著作權源流問題及香港回歸大陸後其著作權適用法律依據等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金法字第○一七號函。 二、按凡依國籍法具有我國國籍之人,不論其居住何處及在何處發行著作,其著作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是否享有著作權,均應依我國著作權法認定之,又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著作權之保護,前經原主管機關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五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四三三號函解釋在案(如附件一),並應注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如附件二)之規定;有關香港居民或法人著作權之保護,亦經原主管機關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四一四六號函(如附件三)及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四九六○號函(如附件四)解釋在案。來函所詢台灣早期所流行之國語老歌,及一九五○年代至一九七○年代於香港發行之音樂著作著作權保護相關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又上開各該著作不論於其他國家或地區是否仍受當地著作權法之保護,其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是否因已逾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所有之著作?及有無合理使用之情形?於我國即應依我國著作權法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89-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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