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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智著字第0004955號
令函日期: | 9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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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九十)智著字第0004955號 |
令函要旨: | 貴部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台(九十)中(一)字第九○○六九三二一號書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本款係顧及我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甚多,眾多應考者普遍使用考試試題之必要性,乃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嗣本法於八十一年修訂時,鑑於近來各類考試傾向以題庫方式出題,由於應考者對於已為題庫所涵蓋,然尚未正式成為考試試題者亦有使用之必要,遂又增訂各類考試之備用試題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貴部所公布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練習題本,是否屬該基本學力測驗之備用試題,及該基本學力測驗有否「法令」之依據,請本於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自行認定之,以定其得否為著作權之標的。所詢「學習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之「基本學力測驗英語模擬試題詳解」一書是否侵犯 貴部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著作權情事,請參考上開規定及說明,至其有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則請另行依各該法令考量。 三、又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縱依前項說明,認定 貴部所公布之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練習題本,係屬上開條款之規定範圍,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就其加以改作為衍生著作或編輯為編輯著作,各該衍生著作或編輯著作仍得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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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01000700 | 著作權法第7條 |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90-06-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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