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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智著字第0900008215號
令函日期: | 9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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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九0)智著字第0900008215號 |
令函要旨: | 貴會函請協調九太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費價格合理化等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交通部觀光局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觀業九十字第二0九0七號函轉 貴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中市觀旅商九十字第0三0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衛星頻道業者對公眾播送衛星節目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接收衛星頻道業者播送之衛星節目後,再透過其系統對訂戶播送,應屬「公開播送」之行為。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規定,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是有關授權事宜,應由權利人或其授權之人與利用人自行洽商約定。 四、來函稱全省所有電視頻道皆為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造成一家獨大市場壟斷情形,因而造成收費金額過高;自得本於契約自由斟酌是否與之訂定契約;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著作權爭議之調解,是上述爭議尚得依該規定申請調解之,。另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條件是否公平合理等,事涉公平交易問題,或可洽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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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01008200 | 著作權法第82條 |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 發布日期 : 90-09-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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