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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智著字第0900009778號
令函日期: | 9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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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九0)智著字第0900009778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公司函詢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內容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八川字第00一二八號函。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利用人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使用報酬收費表及其他已獲授權利用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仲介團體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經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如利用人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收費表提出給付,視為已獲授權。」「前項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係因利用人與仲介團體就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認定不一所致者,如利用人已依仲介團體認定之使用報酬提出給付並聲明保留時,得於給付後向仲介團體異議。」 三、茲就 貴公司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率及前項著作財產權目錄,編造使用報酬收費表並供公眾查閱。」其中「使用報酬率」係指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本規定之「使用報酬收費表」係指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使用報酬收費表」。 (二)有關「給付」之對象,依本規定係指向仲介團體提出給付;又為清償使用報酬債務之關係,利用人自亦得依提存法之規定,向提存所辦理提存以清償債務。 (三)又本規定所稱「聲明保留」係指利用人於給付時聲明對使用報酬費用有不同意見,是其自得於給付後向仲介團體異議,「異議」包括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請求、抗辯及申訴等。 |
- 發布日期 : 90-11-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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