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0916000744-0號

令函日期: 91-10-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16000744-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詢問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致本局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係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係指訴願、再訴願及其他行為。」是著作權仲介團體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如有他人侵害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依前述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至該著作財產權所屬會員是否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本條例並無限制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36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6條 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係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係指訴願、再訴願及其他行為。
  • 發布日期 : 91-10-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