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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10005571
令函日期: | 9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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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10005571 |
令函要旨: | 貴會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九一竹農水管字第二三六九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故 貴會委外辦理「自動測報系統工程」案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三款既載明「有關本案所發展之各項產品,包括軟硬體程式,程式文件及相關報告書等,其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悉歸甲方所有(下略)」,可認為契約雙方已有將本案所發展各項產品之著作財產權於該產品完成後讓與 貴會之意思表示,故 貴會於取得著作財產權後,自可依其權利使用該產品。惟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故 貴會並不因該著作財產權轉讓而取得著作人格權。至於承商為配合本案產品之開發利用而使用之其他「既有產品」,如承商事先已取得該產品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使用於本案產品中,並約定其授權範圍者,則 貴會當可於該授權範圍內使用該產品以配合本案產品之利用。 三、又所詢 貴會擴充系統硬體設備時,可否維護修正系統原始程式碼一節,如該「原始程式碼」純屬本案所發展之產品,若 貴會依約已取得著作財產權,於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當可本於權利人地位自由利用之。若屬前述之「既有產品」時,如該維護修正行為涉及「重製」或「改作」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者,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於其授權範圍內為維護修正行為,以避免發生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何人享有著作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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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100 | 著作權法第21條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91-07-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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