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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004696-0

令函日期: 92-06-05
令函案號: 0920004696-0
令函要旨: 主旨:貴會函請政府儘速處理網路相關業者侵權行為,以維護網路秩序及業者合法權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中文(九二)國基字第0五0三二號函。
二、按國內目前盛行之網路資料交換服務平台,乃係提供一種透過P2P資訊交換架構模式使任一電腦同時具有伺服器與用戶端之功能,讓上網者可以方便地搜尋並下載、分享彼此之電子檔案。
三、基本上,科技本身是中立的,須視具體個案中,當事人究如何運用此等科技,以認定其法律效果,並不因科技之研發與提供而當然產生法律責任。因此,國際上對於P2P軟體業者責任是否成立,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如軟體業者藉其提供軟體之行為獲得利益,對利用人之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仍有被認定為侵害之情況,應負法律責任(例如美國Napster案、日本OMM案)。反之,不具上開情形者,則有被認為不構成侵害者(例如美國Grokster案,該案經法院認定,軟體存檔與提供,業者對於使用者,不具控制之權利與能力)。就我國而言,依現行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網路服務業者之行為如可認為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教唆或幫助等共犯時,亦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四、以上所述係著作權法專責機關就此議題之意見,僅供 參考。於實際個案中,網路服務業者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尚有待司法機關依其職權,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五、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moeaipo.gov.tw)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發布日期 : 92-06-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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