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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0711
令函日期: | 92-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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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20711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再次來信詢問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所詢如果影片是以學校單位的身分公開,且非營利用途,是否符合第五十條所規定一節,依新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的名義所公開發表之著作,他人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因此, 貴校畢業典禮影片中所利用「他人」之電影配樂及廣告影像(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如非屬於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自無上述規定之適用。又 貴校於畢業典禮中播放影片之行為,非屬公開播送,而係公開上映。另學校並非中央或地方機關,亦非公法人,所以學校公開發表的著作,亦無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適用。 二、又所詢學校有同學提出私底下燒錄的方法,但片數可能高達上百片,是否已違反了著作權規範一節,根據 您前次電子郵件所述,同學自己所製作之影片中,重製有他人之電影配樂及廣告影像,又「燒錄」行為即屬重製行為,大量燒錄該影片,同時亦將重製上述他人之配樂及影像,因此,應取得該配樂及影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違反著作權法之規範,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之虞。 三、另所詢影片僅提供「短期線上觀賞」而不提供下載,是否可行一節,有關將他人著作重製後放置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之行為,本局前次回信業已說明,至「短期線上觀賞」而不提供下載,仍以取得權利人授權,始得為之。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有侵害等,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仍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五、新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以上說明,請參考新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五十條等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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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01005000 | 著作權法第50條 |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 發布日期 : 92-07-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