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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0827

令函日期: 92-08-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0827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實務上可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利用之。 台端欲經營電腦補習班而利用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可能涉及著作的利用行為,包括電腦程式之重製(如安裝軟體、使用軟體),上述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其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等。所以您的電腦補習班使用軟體,不論是您所述的情形一或情形二,都必須在授權範圍之使用,才不會有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92-08-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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