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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20007494-0號
令函日期: | 92-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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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20007494-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公司欲取得「天方夜譚」、「真善美(Do Re Mi)」音樂著作重製授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陳麗芬小姐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傳真稿辦理。 二、按著作權之授權係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若 貴公司欲重製如主旨所示音樂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詢該等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隨文檢送「著作權仲介團體名冊」,建議 貴公司可逕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查詢上述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後,向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又貴公司錄製外國歌曲,建議亦可向管理重製權之仲介團體洽詢,例如:Harry Fox Agency(http://www.nmpa.org/hfa/online.html) 三、復按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業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故本局僅可提供著作權登記制度廢止前之著作權登記(註冊)資料,其中經以「天方夜譚」檢索查詢,查無音樂著作之著作權登記(註冊)資料,另以「真善美」檢索查詢,其詞曲之著作人為劉家昌、著作權人為喜瑪拉雅有限公司,似非 貴公司所查詢之外國人著作。 四、又利用人欲利用他人著作係屬授權之私權契約關係,並無來函所稱之「登記」制度存在,本局亦未辦理任何利用著作之登記。另利用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並不能以「提存」來取代。又據本局之了解,民法上所謂的「提存」,僅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因不能確知誰是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時,得以向法院提存,來取代向債權人給付的行為,但前提是已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因此,如果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間無授權契約或其他債之關係存在,利用人根本無法向法院辦理提存,也沒有任何其他機構可辦理提存,有關此部份之相關細節,建請向法院洽詢。 |
- 發布日期 : 92-08-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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