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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20007415-0號

令函日期: 92-08-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20007415-0號
令函要旨:

關於 貴館函詢出借家用版視聽資料是否合於著作權法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北市圖視字第0九二三0五六六五00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出借權」,僅於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就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以出借方式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視為著作權之侵害。來函所詢「家用版視聽資料得否出借」一節,如該視聽著作係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合法重製之物,抑或縱使係盜版物,但圖書館在不知其係盜版物之情況下,將之出借之行為,均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三、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按著作權之有無、歸屬,契約是否有效及其真意如何,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應於個案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92-08-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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