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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0822
令函日期: | 92-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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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20822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您所購買之美術圖庫光碟,應如何查詢該總代理商所附之授權書確實有被授權,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本局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述事項應依雙方契約之約定。 二、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產品上所作著作權人之標示可發生推定效果,可作為參考,消費者或許可從相關標示中獲知著作權人或其授權情形。通常產品如附有授權書,可以從授權書的內容瞭解利用的權限。如果授權書本身有盜版的瑕疵,由於消費者是在市場上公開價購取得,除非價格有不合常情的低廉情況,否則即使發生產品為盜版品的情況,也很難課以消費者因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責任。 三、如須了解總代理商所附之授權書是否確實有被授權,以及授權之內容為何等等,逕向授權人(即著作權人)查詢確認,或許也不失為途徑之一,不過您所提到的美術圖庫光碟的情況,美術圖必然非常多,在現實上似乎不可能一一向各該美術著作人查詢確認授權情形,此種情形,必須在市場的機制下運作。建議您保存好發票、授權書等文件,萬一發生侵權糾紛時,可持以主張是合法利用著作,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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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92-08-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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