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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0821a

令函日期: 92-08-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0821a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目前關於網站的設置與申請,係依據非官方組織「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之相關規範辦理,與著作權法並無關連,但是不論網站是否合法,假如在網站上從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仍有著作權法的適用。舉例而言,如果設置網站目的在做網路資料交換的服務,並且使上網者得透過其分享軟體上傳或下載而分享彼此的影音檔案,而未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亦即以分享軟體提供消費者上網上傳、下載或燒錄他人的著作,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應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二、有關提供網路資料交換服務之業者,其經營行為是否合法,本局智著字第○九二○○○四六九六號函已說明在案,其要旨如下:國際上對於P2P軟體業者責任是否成立,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如軟體業者藉其提供軟體之行為獲得利益,對利用人之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仍有被認定為侵害,應負法律責任。不具上開情形者,則有被認為不構成侵害者。就我國而言,依現行民法及刑法規定,網路服務業者之行為如可認定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教唆或幫助等共犯時,亦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三、有關網路族利用該網站交換彼此之影音檔案之行為責任,本局智著字第○九二一六○○五六五號函亦已說明在案,其要旨如下:消費者利用該網站交換彼此之影音檔案,除有「下載」該檔案之重製情形外,尚包括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影音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公開傳輸」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則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非法上傳或下載的數量或金額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門檻〈超過五份或市價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四、所詢Ezpeer是否為合法的網站?使用該網站下載影音著作是否合法?請參照上述說明認定之。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92-08-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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