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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0918

令函日期: 92-09-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0918
令函要旨: 據您於92.09.15來信回復本局有關「公司公示資料」內容之說明。本局就謹著作權部分,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要保護的是具有創作性的「著作」,也就是把內心的思想、情感,藉由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方式,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來信所稱「一般在政府網站上所提供下載之公司公示資料」,即您92.09.15來信附件所示之公司基本資料,應屬於不具創作性之資料,因此,利用上述資料之行為並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 發布日期 : 92-09-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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