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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1110

令函日期: 92-11-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1110
令函要旨: 一、網站上公開傳輸報章雜誌或者其他網站刊載之文章,基本上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但如果您網站上所刊載之文章,係利用已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且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所以您發行電子報時請參酌以上原則處理,惟此項利用須特別注意明示出處。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92-11-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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