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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1027a

令函日期: 92-10-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1027a
令函要旨: 一、在網路上提供樂譜下載的行為,如果該樂曲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著作(且仍在保護期限內),會構成著作權法中重製和公開傳輸著作的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可以利用。在網路上公開傳輸的行為,對權利人的權利影響很大,相對的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小。您來信所說的情形,如果未經授權就將樂譜上網,提供他人下載,會構成著作權侵害的可能性相當大,並不因為是「免費提供下載」而有不同。
二、如果將樂曲重新編曲,會涉及到改作音樂著作的行為,這也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要獲得授權才不會構成侵害。
三、所謂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之行為,只要對不特定人或是特定的多數人提供,都會構成公開傳輸行為,所以,即使如您來信所稱,限於加入會員者才可以下載,也已經構成公開傳輸的行為。
四、上述情形,如果沒有獲得授權,而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者,依著作權法應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您如果要提出檢舉,可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提出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您如果是權利人,可以採取以下的途徑主張權利:在民事方面,可向法院訴請制止侵害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在刑事方面,可以向警察機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向地方法院提出自訴。又著作權侵害之罪,除常業犯之情形外,原則上須告訴乃論,非經權利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逕行起訴,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92-10-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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