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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21600785-0號

令函日期: 92-09-2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21600785-0號
令函要旨: 為就新著作權法有關影印書籍之法律效果說明一案,並請轉知所屬大專院校師生參考,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新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已於本(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生效實行,依本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就書籍而言,影印係重製書籍之方法,利用人固可於合理使用之規定範圍內,影印他人之書籍,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或其大部分,發生替代教科書市場之效果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先予敘明。
二、另新法對於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刑事責任之規定,就非意圖營利之部分,設有門檻之規定,就影印行為而言,如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例如前述影印整本書籍或其大部分),且影印份數超過五份(不問係就多件著作各重製一份或就一件著作重製多份計算,亦不問權利人是否同一),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除須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外,並且須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負擔刑事責任。如未達上述「超過五份」、「超過三萬元」門檻,雖無刑事責任,惟其本質仍為著作權侵害行為,仍應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右述相關說明內容業經經濟部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經智字第○九二○四六一一一二○號令釋示在案(請參附件編號四、五),為增進我國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爰請 貴部協助加強宣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92-09-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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