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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0323

令函日期: 93-03-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0323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屬公眾,係指單一之家庭成員如為多數人時,不屬公眾,因此在家庭之場所中所為之行為,不涉及對公眾之行為,在家庭中演唱歌曲、放映影片,既不是對公眾的行為,不生所謂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的問題。何況就公開播送而言,既稱家庭,即不可能是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因此家庭自然也不可能會有所謂的公開播送行為之可言。
二、至於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將其節目傳送至眾多之家庭收視戶時,就每一個家庭之場所中的每一個收視的聽眾或觀眾而言,均仍屬不特定之人,故仍係對不特定人之公眾所為之行為,當然是公開播送,著作權法從無將家庭收視之情形,排除在公開播送的定義之外。查所謂之「家庭收視戶」係有線電視系統區隔利用人性質之分類,並非著作權法上之法定用語,著作權法並未針對所謂「家庭收視」或「公共場所收視」之公開播送,做不同的規定,因此不論是在家庭或在公共場所之收視情形,都屬於公開播送之行為。您來函稱著作權法明文將家庭收視排除於公開播送之定義以外,不無誤會。
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而本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89)智著字第89005219號函說明二第三段中所稱「授權為供家庭收視之公開播送」,即指上述對家庭收視戶之公眾所為之公開播送情形,該函之說明,與著作權法規定並無違誤。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93-03-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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