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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0412
令函日期: | 93-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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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30412 |
令函要旨: | 一、營業秘密法規定,所謂「營業秘密」是指方法、技術、製程等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必需是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該資料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3、該資料之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秘措施。您所詢問的因職務之便握有之產品的測試報告、結構圖面,如符合上述規定,就是屬於「營業秘密」,若其持有人依契約約定有保密義務,或因為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該項營業秘密,就不能擅自將其洩露給他人,否則就會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而可能有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若亦符合刑法規定,例如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亦有可能依刑法規定處罰。 二、來函述及所稱的圖面報告可以因為購買產品而得全部獲得,如果對於任何購買人均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則該項圖面報告即不符合上述營業秘密的要件,而不屬營業秘密。但如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且與特定的購買人約定負有保密義務者,似應認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至產品單價如為一般購買者或消費者均可得悉者,似非屬營業秘密。 三、又營業秘密及契約係屬私權利關係,因此是否為營業秘密?及是否有侵害營業秘或違反刑法規定之行為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營業秘密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
- 發布日期 : 93-04-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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