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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21600816-0號

令函日期: 92-10-2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21600816-0號
令函要旨: 有關影音光碟出租業者所提著作權法適用之疑義,本局研究意見詳如說明,請 惠轉知所屬配合辦理,以免對廠商合法權益構成滋擾。
說明:
一、按本局近來接獲中華民國影碟協進會等就現行實務上對於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之查處,提出下列兩點疑義:
〈一〉國外公司授權台灣代理商發行影片,該代理商如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可否就他人侵害該影片著作權之行為提起告訴?(例如實務上非專屬授權之影片代理商僅憑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向檢警提出告訴)
〈二〉自國外輸入之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如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已報關、繳稅,於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之散布行為,有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針對上述兩點疑義,本局研究意見如下:
〈一〉非專屬授權人可否提出告訴一節,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如附件一〉認為,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不同,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因此,國外公司授權台灣代理商發行影片,雖獲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然如該代理商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似仍不得就他人侵害該影片著作權之行為提起告訴。爰建議嗣後於執行實務上,除上述行政院新聞局核發文件外,宜責成告訴人提供足資證明為「專屬被授權人資格」之文件,始屬周洽。
〈二〉按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但「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不適用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而上述所謂「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情形,並不以供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限,主管機關前於八十四年間已予解釋,並獲部分司法判決肯認在案〈如附件二、三〉。因此如輸入之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已報關、繳稅,則屬合法輸入品,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因此,建議嗣後於執行實務上,如行為人能提出報關相關文件,證明確為「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則認定為不涉嫌侵害,不發動刑事訴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8701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發布日期 : 92-10-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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