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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0004614-0號
令函日期: | 93-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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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30004614-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本局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智著字第0九一六000七一七號函內容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及五月二十六日函。 二、按本局前揭函就參考書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提供意見,建議編製教科書之書商以外之人,得依據教科書教學內容傳達之觀念及教學進度,自行研究編寫不同於教科書表達方法之參考書,而未以重製或改作之方式利用教科書之表達者,即無需獲得教科書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亦不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所詢之教科書內容所定之教學進度,倘若具有原創性屬編輯著作而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他人係參考其內容所蘊含的觀念而重新以不同之表達方式(例如使用不同的文字加以敘述或說明)以編寫參考書,且無重製或改作該內容,則以此新表達文字編寫之參考書行為應尚未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擷取」教科書商所編製之教學手冊內容及生字而編寫參考書,則已直接涉及使用他人著作內容(教科書)之情形,倘未經原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且無合理使用之情況者,很可能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有無原創性、利用人是否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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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93-06-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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