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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0003294-0號
令函日期: | 93-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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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30003294-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部擬全面開放「九年一貫課程部編審定本教科書」之著作財產權予各界利用,所涉著作權相關問題,復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台國字第○九三○○四九二三四號函。 二、按 貴部擬全面開放「九年一貫課程部編審定本教科書」之著作財產權予各界利用一節,就授權編製教科書部分,自得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並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規定,收取使用報酬。就授權編製非專供教學用之輔助教材、教具等部分,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內容,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得依當事人自行約定,故 貴部擬不收取使用報酬,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三、又 貴部之「九年一貫課程部編審定本教科書」中如含有他人著作且超過合理使用範圍(例如書中之圖片、照片等), 貴部在編製之過程,依法本即須獲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為避免 貴部本案「部編審定本開放著作財產權」政策後續利用人(教科書或參考書商等)後續利用時,發生爭議,建議如下: (一)由 貴部於編製「九年一貫課程部編審定本教科書」時,即與著作財產權人約定,得再授權予後續利用人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請參照)。 (二)由 貴部於對外授權公告,或簽定個別授權契約時,表示「本教科書之利用,如涉及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如書中之圖畫、照片等),應由利用人另行取得他人之授權」意旨,並將所利用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例如著作財產權人之聯絡地址、電話等)提供予後續利用人,以利渠等洽談授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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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01004700 | 著作權法第47條 |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 : 93-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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