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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0524

令函日期: 93-05-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0524
令函要旨: 一、關於網站的設置與申請,係依據非官方組織「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之相關規範辦理,與著作權法並無關聯,但是無論網站是否合法,假如在網站上從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仍有著作權法的適用。按Ezpeer係一網路資料交換服務之網站,該網站上雖標有「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 優良電子商店」之圖片,惟如就該網站內容所涉及之著作,未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亦即以分享軟體提供消費者上網上傳、下載或燒錄他人的著作(例如音樂、影片等),屬於侵害著作權「重製」或「公開傳輸」的行為,應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二、至於Ezpeer之經營行為是否合法,依我國現行民法及刑法規定,網路服務業者之行為如可認為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教唆或幫助等共犯時,亦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據了解相關著作權人已對該網站提出告訴而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故該網站之行為責任如何,仍待法院就個案作最後認定。
三、國內網站之設立,僅需事先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申請取得一網域名稱即可,尚無需經登記立案或其他行政手續,故目前之相關MP3網站是否合法,仍應視其網站內所含著作事實上是否已取得相關著作權人之授權,及其是否從事其他不法之交易行為定之,併予敘明。所詢合法的MP3網站,因本局並無相關資料,歉難答復。通常針對網站提供歌曲下載的行為合法與否,可從某些事實來判斷,例如權利人已與網站進行訴訟,則表示該網站行為的合法性受到質疑,請消費者特別注意。
  • 發布日期 : 93-05-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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