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94年6月15日「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新增使用報酬率第2次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1份,請據以考量協會所定費率是否妥適,並請將處理結果於文到30日內函復,請 查照。 說明:依據前揭會議紀錄辦理。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新增使用報酬率 第2次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94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 二、地點:本局18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何副組長鈺璨 記錄:吳怡芳 四、出席人員: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代表及相關利用人 五、列席人員:李科長明錦、陳專員玉雪、謝科員佩芫 六、主席致詞:(略) 七、承辦科說明:(略) 八、利用人及權利人意見交流: (一)仲介團體代表(張靜律師)就修正之費率及利用人書面意見之說明(書面意見詳參使用報酬率彙整表,如附件。): 1、去年12月10日第1次意見交流會後,經過彙整利用人意見及發起人意見,並蒐集國外的資料,例如影印的收費部分蒐集了法國、德國、日本的資料,並承蒙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提供英國之收費標準,希望能訂出較合理的費率。本次修正大幅回應利用人意見,例如針對非商業/教育原訂為7折修正為2折。 2、針對南台科技大學網路傳輸及上載收費機制之意見:建議不要收費,不能接受。另本項是針對網站收費,非針對學校收費,但如果學校設置有網站時會向學校收費。 3、針對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之意見:將來會有幾種收費機制供利用人選擇,因為並非所有的利用人都希望不要分級收費。 4、針對南台科技大學對於影印機收費之意見: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仍必要。至於如何付費、如何執行等問題仍可以討論,有待將來建立運作的機制。 (二)「網路傳輸及重製」之意見交流: 1、何副組長鈺璨: (1)網路下載之重製的費率比照網路公開傳輸加網路上載之重製,但前者是1個重製的行為,後者包括公開傳輸及重製2個利用的行為,則費率相同是否合理? (2)個別授權的下載的標的是很確定的,在國外或音樂著作的情形都是按照下載的次數來計算費率,與網站規模大小及瀏覽人次無關。則現行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請再衡量。 2、胡安嘉會計師(仲團代表)答覆:收費對象是網站非個人,個人與網站之間的約定可能採單次計費,故設計上對網站採取此種收費方式。 3、張靜律師答覆:針對網站的收費,設計上分為2段,如果在網站上提供著作內容供瀏覽,涉及網路公開傳輸及上載,如該網站提供利用人下載,則另外再加收下載之費用。此外,比照收費不合理之問題,將再研究。 4、東森電視台朱玉華小姐: (1)由於協會管理著作數量多寡不明,無法衡量概括授權的費率是否合理。 (2)著作加權數的分級係依照「過去著作閱覽人數」的多寡計算,這部分如何計算有疑問。 (3)瀏覽人次如何計算?網站之首頁與其深層內頁的點選次數會有很大差別。 5、胡安嘉會計師答覆: (1)音樂著作與語文著作的利用形態有所不同,例如語文著作的利用方式多為瀏覽即已足夠,不需要下載,因此,為使語文著作的著作權人著作被使用時能受到保障,因此,不僅下載,瀏覽也應該收費。 (2)東森朱小姐提出的問題很好,費率的設計上有一些問題仍待進一步討論,但基於法令的要求必須先提出費率,故先設定一些變數、標準作為實際協商時調整的依據,目前所設定的收費標準原則上是一個上限。 6、張靜律師答覆:管理著作多少尚不知道,目前只有31個發起人,許可設立後才招募會員。即使成立後會員及著作的數目也會持續變動。 7、何副組長鈺璨:音樂著作或語文著作的下載在法律上的定位相同。瀏覽的行為應已包含在公開傳輸的權利中,下載中不能包含瀏覽的收費(瀏覽非著作權法上的權利)。 8、國家圖書館: (1)希望有名詞定義(如:何謂「基本單價」、「上網人數」、「網站等級權數」等)。 (2)入口網站的上網人數如何合計? (3)等級權數如何計算出來? (4)建議依協會的會員人數多寡來訂定收費的等級,會有僅有數十人與幾萬人的收費應有不同。 (5)個別收費基本單價的著作類別建議加入「學術論著」1項。 9、何副組長說明: (1)如果會員太少(規模太小),可以考慮不與協會簽約(用排除的方法不利用該協會為數甚少的著作)。 (2)請申請人可以考慮訂定使用報酬費率中名詞定義的文字說明,包括上網人數如何計算的標準。 10、國家圖書館研究組繆永承先生:上網人數建議改為文獻傳遞人次。 11、胡安嘉會計師答覆:上網人次作為網站規模大小的參考,越多表示使用該著作的機率及所該網站所獲得的收益越高。故以上網人次作為收費之變數。 12、國立台南藝術大學圖書館楊美莉組長: (1)網路上利用著作的形態也可能包含語文著作以外其他類別的著作,如其他的著作也來主張權利時讓利用人很困擾。 (2)建議edu.tw的網站的收費統一由教育部處理。 13、張靜律師答覆: (1)基於仲團條例的規定,不能跨類別成立團體,本協會只能針對語文著作收費。 (2)教育部如果願意代表學校的網站來洽談授權,或者由圖書館協會統一來洽談授權,協會樂觀其成。 14、何副組長鈺璨:校園網路只是教育部提供通路,教育部是不是要替學校的網站取得授權並非今天會議要處理的問題。 15、聖約翰科技大學程法彰教授:合理使用範圍內是否應收費?另是否要由學校就是否為合理使用行為作控管? 16、何副組長鈺璨說明:仲團的收費只在合理使用範圍外,須取得授權時。至於學校要不要控管由學校自己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