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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48580號

令函日期: 94-06-1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485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司函詢播放調頻廣播節目所涉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司94年6月6日經總司字第09402962470號函。
二、如於公開場所接收無線或有線廣播音樂節目播放之歌曲後,「再透過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於公開場所播送者」,或直接以音響設備播放音樂CD片,均係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其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部分,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至於公開演出錄音著作部分無須於事前取得授權,也不致發生侵害公開演出權的問題,不過利用時,著作權人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
三、如果在公開場所只是單純打開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節目,未再另藉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擴大播送之效果者,依主管機關現階段意見,並非「公開演出」之行為,因此也不會造成所謂侵害公開演出權的問題。
四、貴司擬於盥洗室播放調頻網廣播節目,勢須先以收音機之設備接收該節目後,再使用擴音器傳送至各盥洗室內,應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宜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以免因侵害公開演出權而引發糾紛。
五、又接收廣播節目予以公開演出,與自行播放CD片予以公開演出,前者因播出之音樂不確定,著作權仲介團體係以概括授權契約予以授權,後者因播出者係特定之音樂,可要求仲介團體以個別授權契約予以授權,概括授權所需支付之使用報酬通常高於個別授權之使用報酬。
六、貴司如欲洽請著作權仲介團體授權公開演出者,本局著作權組可協助與著作權仲介團體聯繫辦理洽取授權事宜。
七、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www1.t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94-06-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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