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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610

令函日期: 94-06-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40610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貴單位出版之季刊與投稿人間如無其他約定者,則 貴單位僅有刊載該文章一次之權利,即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仍屬投稿人所有。而 貴單位事後如將該文章登載於其內部網路,以供同仁參閱使用時,則已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語文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投稿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投稿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著作權係私權,利用人是否確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有無合理使用情形?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予以審判。惟 貴單位如考量將來有繼續使用其季刊文章之需要時,建議未來可於對外徵稿時事先與投稿人約明,同意除刊載於月刊外,另可登載於機關內部網路或為其他利用行為。以免事後發生侵權之爭議,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94-06-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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