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新增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前揭說明會,業於94年7月6日假本局18樓召開,並經 台端配合出席說明在案。 二、有關利用人之意見,協會同意而有文字調整之必要者(不涉及費率金額高低者),請於文到15日內補送修正後之文字到局,俾利及早提交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新增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94年7月6日(星期三)下午2時 二、地點:本局19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何副組長鈺璨 記錄:吳怡芳 四、出席人員: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代表及相關利用人(詳如出席人員簽名冊) 五、列席人員:李科長明錦、陳專員玉雪、謝科員佩芫 六、主席致詞:(略) 七、承辦科說明:(略) 八、利用人及權利人意見交流: (一)RPAT就利用人書面意見之說明如使用報酬率彙整表(如附件)。另就中華民國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書面意見補充說明(張靜律師)如下:可接受電影院屬於非以錄音演出為主之行業。 (二)「一、一般演出」之意見交流: 1、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可否單曲計費? 2、何副組長鈺璨:建議可增訂單曲個別授權的費率,讓利用人可以選擇採概括授權或個別授權。依以往的費率審議經驗,曾有因為沒有個別授權的費率而使該概括授權的項目被保留。 3、張靜律師答覆: (1)願意研究補提個別授權的費率,但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經過總會通過等),因此本次公開演出的費率程序來不及補送,會在下次提出。 (2)本會所定公開演出的費率已盡量簡化。 4、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KTV是否收費(於中場播放音樂時)? 5、張靜律師答覆:並未將KTV列入收費對象。但如中場播放音樂涉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也要收費。 6、旅館公會全國聯合會:書面回覆說明中已同意將旅館列入非以錄音演出為主之營業場所收費。另外,沒有獨立執照的旅館中的餐廳,只有附設早餐,可否列入非以錄音演出為主之營業場所? 7、張靜律師答覆:本意見可接受,非獨立營業的旅館餐廳列入旅館收費內容的一部分。但五星級飯店的餐廳等整天對外獨立營業者,要另外計費。即使書面費率之文字不調整,收費時也會採取此種作法。 8、特易購:複合式賣場的小吃部如何計算(音樂統一由購物中心播放)? 9、張靜律師答覆:這種情形統一以非以錄音演出為主的場所來計費。但賣場、百貨公司各家經營的模式可能不同,還是要依照個案來認定計費的方式。 10、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大坪數的賣場而言費用過高,對於大型賣場部分可否另外處理? 11、張靜律師答覆:會補充個別授權的模式,讓利用人可以選擇。 (三) 「二、投幣式演出(電腦伴唱機)」之意見交流: 1、何副組長鈺璨說明:電腦伴唱機如係屬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錄音著作於此時並無公開演出權;如係音樂與畫面分開,例如音樂係使用MIDI,錄製在電腦伴唱機裡面時才能收費。因此,投幣式演出是針對直接使用錄音唱片內的聲音才有本項收費方式之適用。 2、何副組長鈺璨提問:餐廳係適用一般演出而計費,如餐廳內設置有投幣式點唱機,則應如何計費? 3、張靜律師答覆:如有投幣式點唱機,則優先適用本項費率。 (四)「三、裝設有播音系統之交通工具」 1、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店的宣傳車是否要另外取得授權? 2、張靜律師答覆:要。另外會研訂單取授權的收費方式。 3、遠東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具有公益性,建議比照ARCO的情形調降費率。 4、張靜律師答覆:以ARCO的算法收費會更高,RPAT的收費已偏低。對於航空公司具有公益性不能接受。 5、新東陽:國道休息站的分店於對外裝設有擴音器,要如何計算面積? 6、張靜律師答覆: (1)不論室內或室外均按可以收聽到錄音著作的標準計費,聽不到音樂的面積可以扣除。價格太高可以研議個別授權方式加以補充。 (2)新東陽的一般店面可以比照超商來計費。 7、新東陽:音樂詞曲作者直接請錄音工作室自行錄製後交給通路商播放,是否在RPAT管理範圍? 8、何副組長說明:RPAT的收費範圍應視所利用的音樂是否在RPAT管理的範圍而定,如詞曲著作直接請錄音工作室錄音,錄音工作室又不是RPAT的會員,當然不在RPAT的管理範圍。 9、南仁湖:亞洲唱片、風潮唱片是否為RPAT的會員?如已取得該公司授權的公播帶,還要不要適用本項費率向RPAT取得授權? 10、RPAT陳文銓秘書長說明:亞洲唱片是本會會員。 11、何副組長說明:權利人加入仲團將權利交給仲團管理後就不能再自行對外授權,其自行所為的授權無效。 九、散會:下午3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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