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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48000號之附件

令函日期: 94-06-2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48000號之附件
令函要旨: 「視聽歌唱業者VOD(Video On Demand)
所涉及著作權法律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
一、 時間:94年6月10日下午2時
二、 地點:本局18樓大禮堂
三、 主持人:蔡局長練生 記錄:洪盛毅
四、 出席人數:詳如簽到簿
五、 主席致詞:(略)
六、 承辦組報告:(如會議資料)
七、 上、中、下游說明意見:

(一)上游音樂著作權人、唱片公司
福茂音樂著作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有關智慧局94.04.29智著字第09400023831號函合理使用之解釋,已推翻當事人間之合約精神,並嚴重破壞授權之精神,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2、基於以上說明,我們強烈要求主管機關撤回先前之解釋,而且應立即撤回,避免著作權人之權益遭受更大之損害。
華納唱片:
1、就我們唱片公司而言,我們從87年開始已對中游業者提供VOD之授權行為,至於下游KTV業者為何無法取得VOD之授權,係中游伴唱帶供應商與下游KTV業者之間的問題,我們無法得知。就算是下游業者受到不公平待遇,主管機關也不能違法解釋認為下游KTV業者之轉錄行為係屬合理使用,而犧牲上游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唱片公司之合法權益。
2、如果就法律角度而言,主管機關有關合理使用的解釋,不但不能解決KTV業者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同時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主管機關應儘速撤回,回歸市場授權機制。
臺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1、就我們上游音樂詞曲作者而言,我們的確已經有授權予中游伴唱帶供應商製作VOD,至於下游KTV業者為何無法取得授權?我們真的不知道。
2、若下游KTV業者真的無法取得VOD的授權,也可以找我們上游業者直接取得授權。就我們的角度而言,生意越多越好,我們不可能不授權的。
吉馬唱片:
1、針對下游KTV業者所面臨之種種不公平的問題,我深表理解。只要下游業者有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誠意,有關VOD的授權問題,我們願意直接與下游KTV業者洽談,並提供公平合理的付費機制。
2、再者,KTV業者所面臨的是不公平競爭的問題,應該透過協商或者尋求公平交易法加以解決。而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重製於VHS或VOD,其經濟價值不同,本來就應該各自付費,然而主管機關卻任意將VHS轉錄成VOD之行為解釋成為合理使用,嚴重侵害著作權人之權益。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1、我能深刻體會下游KTV業者所面臨的問題,但依法論法,他們應該尋求公平交易法解決,主管機關不能將VOD轉錄之行為解釋為合理使用,反而因此傷害著作權人之權益。
2、我認為主管機關前述有關VOD轉錄為合理使用之解釋,完全違背著作權法之規定,反而傷害著作人之權益。我們強烈要求主管機關即刻撤回該解釋函。

(二)中游伴唱帶供應商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現今VOD乃是在時代變遷下,因載體之變更所發生之問題,雖然其中市場因素複雜,但就法律角度而言,未經授權之情況下將VHS伴唱帶轉錄成VOD之行為,就是違法。KTV業者在中游伴唱帶供應商多次勸告之下,仍執意轉錄之行為,應自負法律責任。
2、再者,VOD所含之歌曲包羅萬象,針對VOD出現之前之VHS伴唱帶,在當時之時空背景下,根本無法預見有所謂VOD之產生,自無從解釋其授權之範圍當然包含VOD系統之轉錄,惟依照主管機關前揭函之解釋,KTV業者之轉錄行為亦可主張合理使用,顯然不合法理。
3、針對KTV業者轉錄成VOD行為之合法性,應在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明確授權下始得為之,不可僅以中游伴唱帶製造商之默示授權為理由,進而主張合理使用。
4、當然,針對一些上游詞曲音樂著作權公司、唱片公司已授權中游伴唱帶供應商VOD之授權,且KTV業者已支付高價所購得且經中游伴唱帶供應商默許轉錄之VHS伴唱帶部分,或許KTV業者可主張合理使用,然針對VOD出現以前之VHS伴唱帶,KTV業者之轉錄行為不可主張合理使用,以免不當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應享有之權益。
5、最後針對中游伴唱帶供應商與部分大型KTV業者結盟所構成之市場上壟斷問題,政府亦應加以解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有關VOD所衍生的爭議,係從87年開始就已存在,直到現在都沒有妥善解決。而我們公司係最近幾年才成立的公司,因此就這個法律爭議問題之產生與了解,亦不是很深入。
2、本公司已在今年對KTV業者推展VOD之授權業務,本公司之所以在現在才開始提出,主要是因為與上游音樂詞曲作者、唱片公司間就VOD如何計算授權費用產生爭議,並非惡意僅提供VHS伴唱帶予KTV業者。
3、本公司就VOD業務係採輔導、推廣之態度,目前並無任何取締、刑事告訴之行動。
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1、本公司目前是所有中游供應商裡面規模最小的,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也最深。那些中游供應商,不但在向上游取得授權部分,排除本公司,甚至恐嚇下游KTV業者不得向本公司購買伴唱帶,因此本公司受害比下游KTV業者還深。
2、我認為除了必須解決這種濫用市場地位之問題外,針對VOD合法化的問題,應使上、中、下游能夠直接面對,建立公平的付費機制及取得完整的授權內容,才能徹底的解決這個問題。
(三)下游KTV業者
香格里拉KTV:
1、既然上游著作財產權人已提供VOD授權予中游伴唱帶供應商,為何中游伴唱帶供應商仍僅提供我們下游KTV業者VHS帶而不提供VOD授權。尤其是現在已經沒有VHS播放機了,強迫我們買VHS已經不合理了,我們將VHS伴唱帶「轉錄」成VOD卻還需要付一筆錢,明顯不公平。
2、現在中游伴唱帶供應商,不管是瑞影(前身為弘音)、揚聲已經壟斷目前大部分之市場,且與下游大型KTV連鎖業者均為同一個老闆,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排除我們這些合法經營KTV個體戶之生存空間,希望公平交易委員會能正視這個問題。
台中市視聽歌唱商業同業公會:
1、我想說明的是,KTV業者之所以會將營業用VHS伴唱帶轉錄成VOD,乃是在科技發展下之趨勢,並不是KTV業者心存惡意要去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再者,KTV業者當初會改用VOD播放系統,就是中游伴唱帶供應商向我們推銷,還口頭告知我們安心去轉錄,VOD的問題可以慢慢解決,不會有問題。
3、然而,顧慮到VOD的合法性,我們很早就想要尋求上游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的直接授權,然而這些上游權利人從來沒有給我下游KTV業者機會。
4、至於上游業者說他們早從87年開始就已經授權中游業者發行VOD一事,我想說的是,我們下游KTV業者是從去年開始才可以從中游業者那裡直接取得VOD授權。而中、上游業者所稱之伴唱帶、VOD雙軌並行一事,根本不存在,中游業者不但強迫下游KTV業者購買營業用VHS伴唱帶,如果要轉錄成VOD,還必須支付高額價金,其授權卻僅有一年。
5、其實我們下游KTV業者早從開始採用VOD系統的時候,約86、87年的時候,就想直接取得VOD的授權,就是因為中游業者沒有提供,才有將VHS伴唱帶轉錄成VOD的問題。
6、再來,上、中游業者說我們KTV業者說一支VHS伴唱帶有6,000~8,000元一事是說謊一事,我在這裡歡迎各位去向我們同業去求證,求証此話是否屬實,本人願負所有法律責任。
7、我們下游KTV業者相當有意願與上游的詞曲作家、唱片公司面對面談VOD合法授權的事,避免中游業者對我們不正當的剝削。
8、而我們KTV業者針對VOD合法化所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中游的一些公司(揚聲、瑞影)佔有超過百分之80的市占率,且與下游大型KTV連鎖店(錢櫃、好樂迪)結盟,在市場上進行壟斷與不公平競爭,我們希望公平會能了解並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也將向公平會陳情。
9、我們KTV業者所要求的,是一個合情合理VOD授權付費機制,又由於權利分布零散,縱使我們有心要付費取得授權,但我們真的不知如何取得授權,且時常處於被告的恐懼中。希望能夠有一統一窗口之整合。
台北縣視聽歌唱商業同業公會:
1、今天我們聽到上游業者抱怨他們的著作權沒有得到公平合理的報酬,難道是因為我們KTV業者沒有付費?我們KTV業者從八十年初期的四百多家到現在已經僅存七十多家,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無法負擔中游業者所要求不合理之付費。
2、現今,中游業者已與部分大型KTV連鎖業者結盟,在市場上進行垂直與水平整合的不公平競爭,如果我們這些下游KTV業者都被消滅了,總有一天上游業者也會跟著遭殃。
3、這些中游的供應商並沒有提供VOD授權及VHS伴唱帶供我們選擇,而是強迫我們買VHS帶,如要轉錄,還要加錢,這樣公平嗎?
4、這是我們所面臨的不公平待遇,我們希望上游的詞曲作家,唱片公司了解,如果你們放任這種狀況發展下去,遲早他們也會用相同的方式對待你們。
新竹市視聽歌唱商業同業公會:
1、我們真的很高興主管機關這個合理使用的解釋,讓我們下游KTV業者有一個喘息的空間。我想今天VOD轉錄這個問題的最大原因,就是中游供應商的濫用市場地位,如果上游詞曲作家、唱片公司有把這個問題加諸在KTV業者身上,只會加速KTV業者的滅亡,上游業者遲早是這些中游業者的目標。
2、我希望上游業者能夠體會下游業者的難處,不要放任中游業者,大家一起建立一個公平的交易環境,互蒙其利。
首部曲KTV:
1、針對VOD轉錄之行為,我們下游KTV業者是願意付費取得授權,但要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
2、我們KTV近年來為取得合法伴唱帶的成本是逐年倍增的,但我們對消費者的收費仍然維持不變,導致許多同行不堪負荷,紛紛關門倒閉。
3、我想說的是,上游詞曲作者或唱片公司收不到錢,絕對不是我們下游業者拒絕繳費,一切問題都在中游業者。
八、主席結語
(一)我們鼓勵下游KTV業者能夠儘速與上游詞曲作者、唱片公司直接就VHS伴唱帶「轉錄」成VOD之部分授權展開協商,如業界希望由本局居間協調,本局亦將樂意協助。
(二)另有關下游KTV業者遭受中游伴唱帶供應商不公平交易之情形,亦請相關業者檢具事證逕向公平會檢舉。
(三)有關本局94年4月29日智著字第09400023830號函及智著字第09400023831號函部分,我們將於會後彙整各界意見,重新檢討,於六月底前對社會各界提出說明。
九、散會:下午4時30分

  • 發布日期 : 94-06-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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