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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728

令函日期: 94-07-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40728
令函要旨: 一、按將每日各報刊載之新聞資料剪輯掃描上傳網路,供他人檢索新聞資料,係涉及「永久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若所利用的新聞資料非屬不受為著作權保護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又非「未註明不許公開傳輸之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之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時事問題之論述」,則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利用,本局業已函釋在案如附件,有關 您所詢問之線上新聞剪報資料庫所涉及著作權法之疑義,請參考該項解釋函。


附件

令 函 日 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

令 函 案 號: 電子郵件940519C

主 旨:

一、在網路上利用他人的著作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因此,除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

二、貴單位建置新聞剪報資料庫查詢系統,將每日各報刊載與業務有關之各類消息剪下,掃描成影像檔後上傳至內部企業網路,供內部員工檢索新聞資料一節,因為涉及「永久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若所利用的相關消息非屬不受為著作權保護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又非「未註明不許公開傳輸之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之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時事問題之論述」,則將該等資料係上傳至內部企業網路,供內部員工檢索,著作權法第44條所定因立法或行政目的,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之規定不符,該利用行為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宜分別向各該被利用之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後再行辦理,以免造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糾紛。

三、至於要如何取得授權,一般是向所欲電子剪報之報社洽談授權(請注意,報社自己是著作財產權人固然無問題,但有些文章其並非著作財產權人,故在授權合約中,應要求報社應保證有授權之權,如其授權有瑕疵,導致遭第三人訴追,則應賠償被授權人之損失),貴單位須視經費況,來決定與幾家報社洽談授權。又實際上有制度較具規模之報社,通常會有制式的電子剪報授權合約,貴單位可接洽時要求報社提供合約,再視自己之需要予以調整後簽署。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22條、26條之1、第44條及第61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94-07-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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