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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16002561號

令函日期: 94-06-2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16002561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與旅館、餐廳、賣場等營業場所之業者簽訂有線廣播音樂頻道服務之契約書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4年4月8日召開「有關音樂頻道用戶授權事宜相關座談會議」結論及本局94年4月15日智著字第09416001630號、94年4月27日智著字第09416001840號函辦理。
二、音樂節目提供業者提供有線廣播音樂頻道節目予旅館、餐廳、賣場等營業場所,於合約書中有關著作權授權內容,應明確載明得授權之權利種類與範圍,如節目提供業者並未享有頻道節目中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時,不應以概括、模糊之文字,使旅館、餐廳、賣場等營業場所之業者陷於錯誤,誤認只要與節目提供業者簽訂合約,即已獲得後續公開演出之授權,致真正權利人(包括著作財產權人及著作權仲介團體)出面主張權利時,發生著作權之糾紛。
三、有關 貴公司之衛星音樂合約書,依94年4月8日會議釐清事實, 貴公司對於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並無授權權限,故旅館、餐廳、賣場等業者應另行向真正的權利人(音樂或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或權利人)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此外,該次會議決議請 貴公司將現有合約書修正為「家用版」及「營業使用版」,針對「營業使用版」,請 貴公司於合約適當位置規定:「乙方欲將本有線廣播音樂頻道之音樂於營業場所再為公開利用時,應另洽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或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或其他相同意旨之文字。
四、請 貴公司於文到後1個月內修正合約範本,並送本局參考。如逾期未辦理者,由本局將本函內容逕函送全國旅館、餐廳、賣場等營業場所之公會,提醒利用人簽約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94-06-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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