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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16002560號
令函日期: | 94-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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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41600256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公司與旅館、餐廳、賣場等營業場所之業者簽訂之有線電視頻道及有線廣播音樂頻道服務之契約書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4年4月8日召開「有關音樂頻道用戶授權事宜相關座談會議」結論及本局94年4月15日智著字第09416001630號、94年4月27日智著字第09416001840號函辦理。 二、影音節目提供業者提供有線電視頻道及有線廣播音樂頻道節目予旅館、餐廳、賣場等營業場所,於合約書中有關著作權授權內容,應明確載明得授權之權利種類與範圍,如節目提供業者並未享有頻道節目中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時,不應以概括、模糊之文字,使旅館、餐廳、賣場等營業場所之業者陷於錯誤,誤認只要與節目提供業者簽訂合約,即已獲得後續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之授權,致真正權利人(包括著作財產權人及著作權仲介團體)出面主張權利時,發生著作權之糾紛。 三、承上,有關 貴公司「有線廣播音樂頻道契約」,依94年4月8日會議釐清事實, 貴公司對於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並無授權權限,故旅館、餐廳、賣場等業者應另行向真正的權利人(音樂或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或權利人)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此外,該次會議 貴公司同意將現有合約書修正為「家用版」及「營業使用版」,針對「營業使用版」,請於合約適當位置規定:「乙方欲將本有線廣播音樂頻道之音樂於營業場所再為公開利用時,應另洽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或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或其他相同意旨之文字。 四、承說明二,有關 貴公司之「頻道『公開播送權』授權合約書」,涉及著作權部分有下述疑義: (一)前揭合約依94年4月8日會議釐清事實,對於視聽著作中所含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播送之授權,原則上並無權限。旅館業者雖與坊間公播代理業者訂約,由於該代理業者僅得就其代理之權利範圍內進行授權,故對於未經授權之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部分,仍應向真正的權利人(音樂或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或權利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因此,請 貴公司於合約適當位置規定:「乙方欲將本有線電視頻道之音樂於營業場所再為公開利用時,應另洽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或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或其他相同意旨之文字。此外,就視聽著作之部分,如 貴公司並非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亦應載明應另洽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或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 (二)貴公司合約中所稱「代理」節目頻道進行「公開播送」之授權,惟查: 1、「頻道」係屬公開播送之行為人,並非著作財產權人,無權訂定公開播送之授權合約,他人亦不得為其代理頻道授權公開播送。易言之,如 貴公司並非視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僅為向旅館業者提供收視節目之性質,並非授權公開播送之行為,不得訂定「公開播送授權合約書」。此部分事涉 貴公司究有無著作權法上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地位,請就「是否為頻道節目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函復本局為負責之說明。 2、如 貴公司並非節目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則貴公司現行使用之「頻道『公開播送權』授權合約書」名稱錯誤,易招誤會,請更改使用正確之名稱,例如提供收視節目合約。又上述「頻道『公開播送權』授權合約書」內所稱「頻道授權名稱」、「頻道授權費用」,用語錯誤,亦請更改為正確用語,例如「頻道名稱」、「頻道收視費用」。 3、如 貴公司並非節目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貴公司僅既係代理頻道商提供旅館收視節目,則於與旅館業者洽談收視合約時,應載明被代理人之頻道名稱及代理之意旨,並宜檢附頻道商與 貴公司間代理合約影本,作為提供收視節目合約之附件,以示誠信。 4、如 貴公司並非節目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 貴公司並無著作權法上得主張保護,提起民、刑事救濟之權利與地位,併予敘明。 (三)另有關合約中「甲方(即 貴公司)保證其所提供之所有頻道節目,均享有著作權法上相關著作財產權,如有任何糾葛,概與乙方無涉,應由甲方負責」一節,按頻道節目如係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其著作人即享有著作財產權,毋庸 貴公司保證, 貴公司亦無保證之權限或地位,該段文字係屬贅語。又利用人如因播放頻道節目而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仍應另行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應由該利用人負擔法律責任, 貴公司於合約內聲稱概與該利用人無涉,而由 貴公司負責,於法不合,且易使營業場所之業者誤信該文字致與真正權利人(包括著作財產權人與仲介團體)發生爭議,應請刪除。 五、請 貴公司於文到後1個月內修正合約範本,連同本函說明四、(二)應澄清事項為負責說明,送本局參考。如逾期未辦理者,由本局將本函內容逕函送全國旅館、餐廳、賣場等營業場所之公會,提醒利用人簽約應注意事項。 |
- 發布日期 : 94-06-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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