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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1220
令函日期: | 93-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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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31220 |
令函要旨: | 一、在補習班任教所設計的教材何人有權使用,應視該教材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何人。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情形說明如下:(一)如您是補習班的受雇人,且該教材是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則雙方可以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如無約定,則以您為著作人,補習班為著作財產權人。因此,補習班當然有權使用。(二)如非前述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您與補習班之間為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關係,則應依雙方之約定來決定您或補習班誰是著作財產權人,如無約定,則您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補習班因出資的關係,可以在出資的目的和範圍內利用您所完成的著作。因此,補習班出資請您編寫教材,可否出版,主要看補習班出資請您設計教材時的目的和原定的利用範圍來決定。 二、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權利的存在要自己負擔舉證責任,所以建議您最好保留創作、發行過程及其他與您權利有關之資料,來證明您的權利確實存在,萬一發生著作權的爭執時,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凡是在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是在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時候,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者著作之發行日期和地點的話,就可以依照這些表示「推定」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著作是什麼時候公開發行的,發行的地點在那裡等等。因此,著作權人如果要享受這項「推定」的利益(換句話說,要推翻「推定」,則必須由對方承擔起舉證責任的負擔),建議宜善用此項機制。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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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93-12-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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