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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1221

令函日期: 93-12-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1221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從網路上下載BMG及MPIC唱片公司發行之二支音樂,作為拍攝公益廣告之配樂,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二、所完成之一分鐘公益廣告片,屬著作權法所定之視聽著作,台灣導盲犬協會如為該廣告片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於校園演講宣導場次或該會舉辦之活動中,以視聽機公開上映該廣告片。台灣導盲犬協會如非著作財產權人,而所舉辦之活動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亦可主張合理使用。否則,即應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三、另該廣告片如透過傳播媒體公開播送,將會公開播送廣告中作為配樂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不論是否為非營利性質的宣傳用途,都應取得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目前國內的電視台絕大多數都已取得仲介團體授權公開播送,建議您可逕向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等管理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查詢上述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是否為各該團體管理之作品?哪些電視台已獲得各該團體授權公開播送?廣告影片內使用之音樂是否在授權公開播送之範圍?即可查明在媒體上播送該廣告,是否侵害著作權。該等團體聯絡電話及資料請上本局網站查閱。

  • 發布日期 : 93-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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