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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106

令函日期: 94-01-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40106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縱利用人於編製上述規定之教科書,得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惟其範圍僅限於「重製」、「改作」或「編輯」等利用行為。又依本法第63條之規定,利用人亦得「散布」該重製、改作、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教科用書,合先說明。

二、本法所稱之「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因此,您來信所詢將已送審教科書所有圖文內容放置在網站資料庫中,若課文中之圖文有屬於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者,縱所使用之網站僅限特定之教師始能使用並採取防盜拷措施,惟其仍屬特定之多數人,而屬「公眾」之範圍,故仍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而該公開傳輸行為,依上述說明,已非本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故 您仍須事先取得該等圖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本法第六章之民事賠償責任及第七章刑事責任。

三、基本上,依照教育部教科書編訂大綱所完成之教科書是一種編輯著作,教科書商(或相關編制單位)得為該編輯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而編輯著作之權利與被編輯之各個別著作之權利是各自獨立的。本法第47條所容許編制教科書目的之法定授權,不包含「公開傳輸」,故此部分您一定要特別注意。至於如果教科書商所編輯而成之教科書可以獲得各個別著作人之授權而放到網際網路時,教科書商當然可以基於編輯著作著作權之身分,授權特定使用人使用該教科書。又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應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依雙方的意思來訂定。惟由於著作權權能具有多樣性,其權利範圍、期間、行使方式等皆有所不同,建議上網參考本局編制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之範例。惟於適用之際,仍宜考量自身利益於實際個案之具體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增刪,以訂定適當的契約。

  • 發布日期 : 94-01-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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