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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040223B

令函日期: 94-02-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040223B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依同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他人(pc home)如要「重製」您的著作,除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都要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二、至來函所詢如何保障自己權益一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果您要向侵害您著作權的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可以透過訴訟或協商等方式,請求對方停停止侵害的行為,並對您因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此外,依訴訟法之原則,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即證明創作事實等,從而享有權利),所以建議您提出創作、發表、發行過程及其他與您權利有關之資料,來證明您的權利確實存在,萬一發生著作權的爭執時,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

三、此外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凡是在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是在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時候,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者著作之發行日期和地點的話,就可以依照這些資訊「推定」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著作是什麼時候公開發行的,發行的地點在那裡等等。換句話說,要推翻這些推定的相對人(例如訴訟上的對造)即須負舉證責任,證明這些資訊是虛偽的。因此,著作權人如果要享受這項「推定」的利益,建議宜善用此項機制。有關著作權人如何舉證,以維護自身權益,請上本局網站參考「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10-855872-77c87-301.html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3條、第22條、第28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各款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 : 94-0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7
  • 瀏覽人次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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