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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16000940號
令函日期: | 94-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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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41600094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公司申請「古今圖書集成數位標點版」資料庫(文字著述)製版權登記一案,依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之規定,應予駁回,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94年2月24日製版權登記申請書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權制度旨在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視,法律乃賦予凡對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古籍、古代文物加以重新排版整理印刷之人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三、貴公司以前揭函檢送製版權登記申請書1份,並檢附被製版之著作著作財產權消滅切結書、被製版之文字著述原著作部分書頁、製版完成日切結書、製版過程說明各1份及製版物樣本(光碟1套)等相關附件申請製版權登記。惟由 貴公司所附之製版物樣本(光碟)及原著作部分書頁得知,所申請製版權登記者係以電子資料處理方式存入電子資料庫,此與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之「整理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版面之行為有別。 四、依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第3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三、申請製版權登記者,其申請事項與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 貴公司申請製版權登記一案,因有上述不符情事,爰予駁回申請案。 五、復按著作權法第7條之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之,作品如符合前述編輯著作之規定者,仍享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且依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六、隨文檢還 貴公司前揭函檢送之原著作部分書頁,製版物樣本光碟1套及型錄1份。 七、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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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700 | 著作權法第7條 |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7900 | 著作權法第79條 |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06001600 |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人非第二條所定之人者。 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具之文件不符者。 三、申請製版權登記者,其申請事項與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 四、製版完成已逾十年者。 五、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六、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
- 發布日期 : 94-03-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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