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09416001320號

令函日期: 94-03-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160013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電腦點歌伴唱機之利用人所涉及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公司93年12月4日金(法)字第0931204001號函。二、按本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亦即,任何人要用移轉所有權之方式(如銷售、轉讓、贈與等)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話,都要先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有關來函所詢於營業場所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點歌機或插入灌錄有未經合法授權歌曲之歌卡等機器設備供客人點歌演唱者,非屬前述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著作物之行為,故不涉及本法第91條之1所定散布權之侵害。惟點歌機製造商等提供、銷售該未經合法授權之點歌機或歌卡之行為,係屬侵害散布權之行為,併予指明。三、有關將灌錄有未經合法授權歌曲之歌卡插入伴唱機使用之行為是否涉及本法第91條所定重製權之侵害一節,按如有灌錄音樂著作到機器中屬重製行為,則有重製權之侵害;如未將音樂灌錄進機器中而直接使用歌卡供演唱,由於所播放之音樂、文字、影像等都是先重製儲存在機器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裡面,再展示在螢幕上,而有暫時性重製之情況,至於是否侵害重製權?有無合理使用空間,應在具體個案中由司法機關判定。四、復按本法第37條第6項規定:「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音樂著作,不適用第7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音樂著作,不在此限。」利用人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重製於該電腦伴唱機之音樂,如未獲公開演出之授權,依上述規定,其免除本法第7章所定刑事責任之前提須(一)該音樂著作係經權利人「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二)該音樂著作非屬著作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是來函所詢未經合法授權之點唱機或有灌錄未經合法授權歌曲之歌卡者,其所利用之音樂著作並非經權利人「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並無本法第37條第6項之適用。又著作權為權利之一種,權利人行使權利,仍應受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規定之規範。是來函所詢公開演出之情形固不受本法第37條第6項之限制,惟本局認為,刑事制裁係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為最後手段,在其他救濟尚未耗盡且無效之前,或不符比例原則之情況下,如動輒進行刑事訴追,而與上述民法規定相違者,亦不適當,併予敘明。五、又據本局了解,現階段卡拉OK、KTV音樂著作授權市場有諸多問題,包括供應之音樂著作媒介物(VHS錄影帶)不合實際需求、中游視聽著作供應商合約書誤導下游卡拉OK、KTV店家誤以為已獲全面授權(包括音樂之授權),在市場秩序改善之前,本局認為音樂著作權人對於下游卡拉OK、KTV業者之刑事訴追宜予節制,以符合公平交易與誠實信用重要原則。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94-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