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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0000351-0號

令函日期: 93-02-0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30000351-0號
令函要旨: 有關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舉行之「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所涉相關法律適用疑義,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元月七日翰林(出版)字第九三○○○四號函辦理(附件)。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為保護著作人之創作,並同時兼顧眾多應考者普遍使用試題的必需性,爰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非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仍受本法保護,先予敘明。
三、如右述,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詢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辦理之「定期評量」(例如月考或期中、期末考)與「平時評量」(例如隨堂考測驗)(附件問題1部分)、各縣市國民中小學定期舉辦之入學資格考或週考,或不定期舉辦之檢定考、復習考、模擬考等(附件問題4部分)以及「定期評量」或「平時評量」採口試、表演、作業等非筆試之評量方式(附件問題5部分﹞之考試,是否均屬依 貴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辦理之考試?是否屬於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請 惠賜卓見,至紉公誼。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93-0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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