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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0000018-0號

令函日期: 93-01-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30000018-0號
令函要旨: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發行面值人民幣五元「中國寶島台灣」紀念幣,使用「台南赤崁樓」主景圖像,企圖混洧國際視聽疑義一案,謹就與著作權相關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大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內民字第○九二○○○九六○三號函轉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南市文資字第○九二一八五二二六一○號函辦理。
二、按有關旨揭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涉及對我領土主權與文化資產的所有權進行侵犯性之主張,非屬本局職掌事項,建議逕洽權責機關處理。
三、至本案所涉及著作權事項,說明如次:
(一)台南赤崁樓建築本身為古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該建築製作圖像,並無著作權問題。但若將他人以台南赤崁樓為背景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重製於所發行之紀念幣上,則涉有重製權之問題,須經原製作人之同意,否則將構成著作權法上之侵權行為。
(二)又著作權為私權,具體爭議案件中,系爭標的究否為受保護之著作?究為本國人著作或外國人著作抑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究歸何人享有,從而得主張權利等,必須由權利人依法訴追,由法院在管轄無誤之前提下,調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始能為終局之裁判。
  • 發布日期 : 93-0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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