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30729
令函日期: | 93-07-29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30729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的作品自創作完成時起,您就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自可本於權利人的地位加以利用。惟創作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如主辦單位在徵稿之規定上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您即不得再行使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不過,在主辦單位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前,您本於著作權人所為之授權行為,不會因為事後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而受影響,即使因為得獎而將您的著作財產權讓與教育部文藝創作獎的主辦單位,在得獎後,並不需要請網站將您的作品刪除。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93-07-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