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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0709

令函日期: 93-07-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0709
令函要旨: 一、 撰寫程式的操作使用指導書籍,用到軟體的畫面,而該畫面內有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例如圖畫、影片、照片者,即屬重製各該著作之行為。
二、 另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此項引用須註明出處。來函所敘情形,如屬上述合理使用,則並不須要得到授權。但是如果已超出「合理範圍」(例如同一軟體,引用多個畫面),仍須得到授權。
三、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具體個案系爭標的是否為著作,是否合理使用,有無侵權,仍須由司法機關認識用法,始能為終局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93-07-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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