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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1600721-0號
令函日期: | 93-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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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31600721-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新增、調高使用報酬率一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九十三年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於申請許可設立及嗣後變更而提高使用報酬率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因此,新增或調高之費率,於審議通過前,尚不得據以實施。爰請 貴會嗣後於對外洽談授權業務時,勿以審議中之新增、修訂費率對外收費,以避免滋生疑義。惟於報請本局審議前,或本局完成審議前,可先行與利用人團體洽談溝通,以利審議。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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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400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條 | 仲介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連同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發起人名冊。載明發起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名稱及著作類別。 二、 章程。 三、 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 四、 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 五、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發起人至少應有三十人,其中須半數以上為中華民國人,且在國內有住所。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許可設立之意旨,由發起人全體簽名或蓋章。 主管機關審核仲介團體許可之申請時,應將使用報酬率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
10001500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 | 總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總會之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 三、 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 四、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或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仲介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依第三項第三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定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
- 發布日期 : 93-08-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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