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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0007234-0號
令函日期: | 93-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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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30007234-0號 |
令函要旨: | 貴校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中大圖字第0九三000三一八七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本條文所稱「絕版」係指該著作不再出版發行而言;「難以購得」係指循一般正常管道仍無法購得而言。 貴校圖書館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合理使用之規定,請參考上述之說明。 三、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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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800 | 著作權法第48條 |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 發布日期 : 93-09-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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